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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前瞻 特辑十二》 公共投资研发成果商业化指标比较拜杜法案: 专利政策与技术商业化

    本辑的两篇报告,分别来自荷兰联合国大学专家和美国专家的研究成果。
    前者针对存在的“欧洲悖论”——即在研究上高额的公共支出,带来的却是很不显著的商业效益——指出,不仅要加强公共科研机构成果的商业化,而且还要借鉴美国在实施公共研究商业潜力方面的经验。这样,就需要收集相关数据制订指标,进行国家或国际比较,来评估欧洲促进公共科研商业化的政策是否成功。在确定“商业化的失败”是否是导致“欧洲悖论”的原因,或者是其它可能的因素时,可比较的国际指标将是特别有用的。本研究报告提供了六个绩效指标:三个公共科研商业应用潜力的指标,分别是发明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三个企业实际应用公共科学发现的指标,分别是执行许可、新建公司和许可收益,并就美国和欧洲进行了对比。作者认为,这种对比,有助于提高政策制订和实施的水平。
    后者主要对“拜杜法案”在推动美国技术的商业化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了研究。拜杜法案的宗旨为通过专利所有权激励私营部门的研发和联邦研发的商业化。报告指出,作为国会制订一项统一的、与联邦政府支持的创新相适应的政府专利制度的回应,拜杜法案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这种结合使得市场上出现了新的产品和工艺。也就是说,拜杜法案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它的目标。其实,拜杜法案最核心的内容就是通过利用专利制度来促进产学研的合作,增强技术的商业化,确保创新能够投放到市场中,在这方面,美国给我们提供了成功的案例。
【节选一】
    在欧洲,政策讨论常常引用“欧洲悖论”,即在研究上高额的公共支出,带来的却是很不显著的商业效益。关于这一悖论,长期存在的一种解释是欧洲的公共科学研究机构未能积极地将其成果商业化(EC, 1995)。在政策文件中,这种现象的原因与广泛的因素相联系,包括科学家缺少企业家精神、阻碍公共部门的科学家为开发他们的成果转而临时投向私营企业、以及大学的发明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等障碍。欧洲悖论的另一种可选的解释是:由于欧洲与美国在实现公共研究的商业潜力方面存在的差异(Dosi et al, 2005),这在政策界并未引起太多关注。
    目欧洲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欧洲悖论,包括制订政策促进商业化,例如为未来的研究人员在大学开设关于企业家的课程,以及制定一系列其它计划,通过促成企业与公共科学之间正式的契约关系来鼓励技术转移。这些计划包括资助大学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TO)、改革知识产权法规以鼓励大学为它们的发明申请专利并许可它们的发明,以及要求大学从私营企业那里获得更大的研究投资份额(Callan and Cervantes, 2006)。
    到目前为止,在欧洲内部,几乎没有可以进行国家或国际比较的指标来评估促进公共科学商业化的政策是否成功。在确定“商业化的失败”是否是导致欧洲悖论的原因,或者是其它可能的因素时,可比较的国际指标将是特别有用的。
【节选二】
    (美国国会对推动技术创新表现出的兴趣,促成了P.L. 96-517的通过,它是《专利和商标法》的修正案,主要由参议员罗伯特·多尔和伯迟·贝耶所倡议,通常称为拜杜法案。这部1980年出台的法律,连同其修正案,赋予小企业、大学或其它非盈利性机构等承包方使用由政府支持的发明的权利。该立法旨在通过专利所有权激励私营部门的发展和联邦研发的商业化。作为国会制订一项统一的、与联邦政府支持的创新相适合的政府专利制度的回应,拜杜法案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这种结合使得市场上出现了新的产品和工艺。
    本报告讨论P.L. 96-517的基本原理、条款以及法律实施。观察家们通常一致认为拜杜法案已经成功实现其目标。然而,一些专家认为,在当前的研发环境下,应重新审视与该法律的专利政策相关的问题。该法再次引起人们兴趣的主要原因是它对生物技术和医药产业的影响,在这两个行业中,批评家们坚持认为私营企业正在获取有损公共利益的利润。另一些分析家,尤其是辩护方的分析家,则断言政府赋予的现有权利受到过多限制,且妨碍产业发展满足国家需求。如果不是与那些在制定该法之前15至20年的酝酿期间提出的问题相同,那么,许多这些问题及考虑是类似的。本报告也将探讨这些问题,为当前的讨论提供一个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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