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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研究的延伸和发展,“区域创新体系”最早由英国加的夫大学的库克教授在《区域创新体系:新欧洲的竞争规则》一文中提出。
现在,国内外对区域创新体系有诸多定义,大都是从科技知识在社会体系中的流动、应用,最终转化为市场竞争力的角度阐述的,认为该体系是在特定的经济区域内和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各种与创新相关联的主体要素(实施创新的机构和组织)和非主体要素(创新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以及协调各要素之间关系的制度和政策所构成的社会化网络组织和制度。而且,一般也都承认在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和创新的实现过程中,公共产品的提供和政府的相关支持是不可或缺的。
本期特辑编辑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区域创新体系与公共产品》,以及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 ARC )向澳生产力委员会(澳政府关于微观经济政策与调控的评估与咨询机构)提交的报告——《对科学与创新的公共支持》, 谨供 各界人士参考。
【节选】
过去的文献已经确定了创新体系的两个方面:供应方和需求方。前者包括知识创造机构,以及负责培训和准备高素质劳动力的机构。需求方包含生产体系、在创造和销售创新产品及工艺的过程中发展和应用供应方科技成果的公司及组织。
跨越供、需方两者之间鸿沟的,是一系列广泛的创新支持组织,它们发挥着在整个创新体系中获取和传播技术理念、解决方案和技能的作用。这些可能包括:技能机构、技术中心、技术经纪人、企业创新中心、高等教育部门中的组织和金融创新机制,例如风险投资体系。区域创新体系路径的一种假设是,许多创新公司在区域网络中运作,不仅与诸如供应商、客户和竞争对手等其它公司进行合作和互动,还与研究和技术资源组织、创新支持机构、风险资本基金会以及当地和区域政府机构进行合作和互动。创新是一个过程,它经常受益于与那些能够触发创新过程的组织的“亲密接触”。此外,通过提供服务和增强所有这些参与者互连的其它机制,区域当局还能发挥支持创新过程的重要作用。 |